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0.23 法律字第097003380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間締結「黃金借用契約」,以出借黃金作為展覽之用,非行使公
權力之行為,則非屬行政契約,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
主 旨:關於貴行與臺北縣政府間之「黃金借用契約」,涉及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
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行 97 年 9 月 9 日台央法字第 0970044798 號書函。
二、按行政契約,像設定、變更或清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契約,行政程序
法第 135 條定有明文,因此,行政契約以發生公法上效果為要件,
其性質上屬公權力行政(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428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 5 版,第 561 頁)。
又行政機關間得締結「對等關係之行政契約」,惟非謂行政契約雙方
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即屬行政契約,而仍應就契約整體綜合觀察,
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者,始屬行政契約(參林錫堯著「
行政法要義」3 版,第 423 、433、434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
第 5 版,第 566、567、574 頁)。
三、查貴行與臺北縣政府間之「黃金借用契約」,契約雙方雖均為行政機
關,惟契約內容像以貴行出借黃金作為臺北縣瑞芳黃金博物館展覽之
用,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故性質上非屬行政契約,自無行政程序法
之適用。
正 本:中央銀行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