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0.30 法律決字第097003677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要 旨:
政府公文書承辦人員姓名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故無政府資
訊公開法之適用,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得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
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
主 旨:有關政府公文書承辦人員姓名公布是否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7 年 10 月 5 日陳情函。
二、按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
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
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
訊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揭櫫甚明,公文書承辦人員姓名不包
括在內,自非此處所稱之政府資訊,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此觀
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載「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得』於
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是否要載明聯系各方式及承辦人員姓名,核
屬承辦人之自由決定,均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無涉。
正 本:胡○○先生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