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9.11 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關於戶政事務所應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
之資料,方得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相關資
料之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
本人及家人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8 月 18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51779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
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
、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
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本法第 3 條參照)。有關何所
戶政事務所曾提供戶籍資料,依貴部來函說明二所述,係可透過戶役
政資訊系統稽核檔進行檢索,故該電腦紀錄屬於本法所稱政府資訊。
合先說明。
三、次按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申
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等事項,向該資
訊作成或取得之政府機關提出(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參照)。本件
疑義宜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目前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持
有中,再向該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至於受理申請機關之審核機制,係
屬實務上之執行問題,本部無意見。
四、末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係規範公務機關及特定之非公務機關有
關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其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
資料」而言(該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本件疑義所涉之政
府資訊(提供戶籍資料過程之紀錄),倘其內容已構成上開規定所稱
個人資料者,於提供該等資訊時,應請注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第 8 條、第 12 條等)之適用。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