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1.25 法律字第09700023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人事派免令或獎懲令明列當事人個人之資料,係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3 條等規定之,應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而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辦理人員任免、遷調,就擬任職務核發人事派免令;及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定標準,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
或專案考績所核發之獎懲令,則符合法定「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人事派免令或獎懲令上明列當事人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
是否有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7 年 1 月 14 日局資字第 0970060317 號函辦理。
二、有關人事派免令或獎懲令明列當事人個人資料乙節,依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
之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同法第 7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
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及第 8 條:「公務機關對
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相符。」之規定以觀,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人員任免、遷
調,就擬任職務核發人事派免令;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所定標準,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或專案考績所
核發之獎懲令,符合法定「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又依個資法
第 6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規定,有關人事派
令或獎懲令是否明列當事人完整身份證統一編號,請依上開規定,本
於職權審酌之。
三、次依銓敘部 94 年 10 月 26 日部銓二字第 0942554245 號函頒各機
關辦理任用俸給考績案件送審、更正或變更作業手冊,所附「公務人
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中列明,銓敘部辦理公
務人員任用案審查作業,須檢附權責機關派令。另依銓敘部 93 年 9
月 29 日部法二字第 0932417613 號函以,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記一大功、一大過者,應送銓敘部備查,
並檢附獎懲令辦理,是以,人事派免令或獎懲令是否須明列當事人身
分證統一編號,事涉配合銓敘部辦理送審及備查之作業,建請函詢銓
敘部表示意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