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9.05 法律決字第096002495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眷屬喪葬互助補助之性質究屬公法上請求權或是單純之福利措施?目
前尚無定論,但為顧及公務人員之權益,宜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表示意見之
主 旨:關於貴縣○○鄉○○國民小學教師沈○○逾期申請眷屬喪葬互助補助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6 月 23 日府人三字第 0960202599 號函。
二、按「公法上之請求權」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
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而此所謂「特定給付」,包括金錢
或物之交付、行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
。又行政法學者通說,認為並非任何公法上請求權均適用公法上消滅
時效,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有關其他
給與事項部分,公務人員俸給法雖無規定,惟屬給與公務人員獎勵、
福利之規定,並非限制或剝奪公務人員之權利,於法律未制定前,以
行政規則(例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方式訂之尚無不可,
乃法制不備前之權宜措施(本部 91 年 1 月 8 日法律字第 00900
45833 號函參照)。惟本件眷屬喪葬互助補助之性質究屬公法上請求
權或是單純之福利措施?目前尚無定論,為顧及公務人員權益,宜請
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意見。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