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10.29 法律決字第09600381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縣政府引進民間資金辦理科學園區區段徵收開發,其招商作業涉及地方自
治、都市計劃及土地徵收等乙案
主 旨:關於新竹縣政府引進民間資金辦理新竹科學園區三期區段徵收開發,其招
商作業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責部 96 年 10 月 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72745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
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
』。」至貴都來函說明二表示:「本部多次『函』請該府應考量都市
計劃作業程序,並俟完成抵價地比例報核後再進行招商作業…」其中
所指之函是否為一般、抽象之規定?抑或僅是個案性的具體指示?建
請釐清。又新竹縣、政府引進民間資金辦理新竹科學園區三期區段徵
收開發,是否屬地方自治權限?中央主管機關可否干預?涉及都市計
劃及土地徵收法令與地方制度法之解釋適用問題,均屬貴部職掌;另
採購行為核屬私經濟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凡此,均請參考本部
96 年 9 月 6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33889 號函意旨本於權責審認
,如仍有疑義,請依本部法規諮商處理原則規定,先洽請貴部法制單
位表示意見及敘明研析意見後,再行函請本部表示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