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10.05 法律字第09600382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行為人之行為符合數個行政法規
之構成要件,否則則無法規競合情形而有併罰問題
主 旨:所詢有關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10 月 3 日金管法字第 0960070014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此為學理上所稱「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於適用該原則時,首須行為人之行為符合數個
行政法規之構成要件為前提,否則自不生併罰與否之問題。所詢貴會
研擬「金融服務法」草案有關罰則之規定與所主管銀行法、證券交易
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規定,有無發生法規競合情形而有
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乙節,請參的上揭說明,本於職權
自行檢視。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