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98.06.30 消署調字第09811046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火災案件中之起火戶、延燒戶及利害關係人基於維護自身權益,可依「直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申請該案之起火時間
、地點及起火處等資料;至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因事涉政府資訊公開之範
疇,由各消防機關就具體個案依權責認定之
主 旨:有關函詢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案件申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適
用法源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6 月 23 日北市消調字第 09833046601 號函。
二、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檢察署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係針對警察機關移送或告訴人所提犯罪嫌
疑人所為之處分,故有可能是起火戶所有權人、管理權人、起火處
所物品製造廠商....,故不起訴處分對象及內容需視火災案件個案
內容始能知悉。
(二)起火戶、延燒戶及其利害關係人為維自身權益,可依內政部 98 年
4 月 28 日內授消字第 0980821942 號令頒「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申請該火災案之起火時間、起火
地點及起火處等資料。
(三)查火災案件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政
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範疇,至是否涉同法第 18 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範疇,則應由各消防機關就具體個案情節,依法本諸權責認
定之。
正 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福建省連江縣
消防局、本署所屬機關、秘書室(法制科)、火災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