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11.16 台內地字第09802127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依法務部 98.11.10 法律字第 0980038681 號函解釋,測量人員於測量時
亦保有其個人隱私,除當事人允諾或有阻卻違法事由外,應顧慮在場所有
人員之權益
主 旨:民眾詢問於鑑界之測量過程中,在不干擾測量人員的情況下,可否拍照、
錄音或攝影
說 明:一、復貴處 98 年 9 月 2 日北市地一字第 09832492300 號函。
二、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 98 年 11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80038681 號函
略以:「來函所詢,涉及測量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包括肖 像權
),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而得以阻卻違法外,其權利之保
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且測量時尚有其他在場之人,亦應慮及其權益
保護。…」,本件旨揭所詢事項,請依前開法務部函示意旨辦理。
三、檢附前開法務部函影本乙份。
附 件: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律字第 0980038681 號
主旨:有關函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詢以,為民眾詢問於鑑界之測量過程
中,在不干擾測量人員狀況下,可否拍照、錄音或攝影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9 月 10 日台內地字地 098016759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相關資料或卷宗之程序規定;又同條
第 2 項第 1 款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係指
含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而言(本部 89 年
8 月 30 日法律決字第 000335 號函參照)。上開規定閱覽之對象
為資料、卷宗或文件,與來函所詢就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過程予以
拍照、錄音或攝影之情形有別,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涉及測量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包括肖像權),除有當
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而得以阻卻違法外,其權利之保護與一般
人並無二致;且測量時尚有其他在場之人,亦應慮及其權益保護。
惟查現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其他測量法令並無相關規定,為杜爭
議,建請貴部本於權責審酌測量過程有無拍照、錄音或攝影之需要
,並於法規明定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