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12.01 法律字第09800451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
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倘若,其因執行公務而有向戶籍機
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之需要時,則可係屬戶籍法第 67 條及各機關申請提
供戶籍資料辦法第 3 條之規定所定之「機關」,從而有該等法規之適用
主 旨:關於農田水利會是否為依法令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0 月 22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8188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
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
行政機關(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參照)。因此,除本法或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
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
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
、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至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自無疑義(本部 90 年 6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18269 號函;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95 年
9 月,第 93 頁參照)。
三、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
人。」另司法院釋字第 628 號解釋揭示:「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
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
限。」故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
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如其因執行公務
而有需要向戶籍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時,應可認係屬戶籍法第 67
條:「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
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各機關申
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
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所
定之「機關」,從而有該等法規之適用。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