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5.28 行執一字第09660002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各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所檢附之郵票,應由秘書室統一保管,並指專
定專人管理,且製作日報表及月報表以供陳核,再由政府及會計單位每月
會同進行稽核及盤點
主 旨:檢送 96 年 5 月 17 日研商「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制
度」會議紀錄影本乙份,並請各行政執行處自即日起應確實依說明二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96 年 5 月 17 日研商「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
制度」會議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一)辦理。
二、查法務部 96 年 4 月 18 日第 1102 次部務會報重要指示事項號次
4 「各行政執行處處理移案機關檢附之郵票,耗費人力且易滋弊端,
希研究改善作法」乙案,經本署於 96 年 5 月 17 日召開研商「移
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制度」會議,並獲致結論「本署
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預納之郵資,除係交付移
送機關代理人自行郵寄,或使用郵資機及郵件特約戶之方式辦理者外
,關於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檢附之郵票,應由秘書室統一保管,供執
行案件使用,並指定專人管理,且應按日製作收支日報表及按月製作
收支月報表陳核,再由政風及會計單位每月會同進行稽核、盤點」,
是自即日起,各行政執行處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檢附之郵票管理,
應確實遵照前揭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附 件:研商「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制度」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96 年 5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蔡副署長日昇 記錄:何慧如
出席:本署張主任行政執行官銘珠、李主任行政執行官蕙如(請假,李行
政執行官菀芬代理)、第三組李行政執行官元康、政風室洪代理主
任志達、秘書室謝書記惠華、臺北行政執行處林行政執行官俊旭、
楊執行書記官忠明、陳秘書世樸、板橋行政執行處李行政執行官幼
琳、徐執行書記官盛桂、戴辦事員素珠、桃園行政執行處張行政執
行官正為、張執行書記官淑惠、高專員文榮、彰化行政執行處李行
政執行官鴻明、陳執行書記官兆禎、劉書記佳玲、臺南行政執行處
童行政執行官永全、鄭執行書記官伊純、羅秘書富建、高書記瑛鍈
、高雄行政執行處黃行政執行官順榮、謝執行書記官佳宏、蘇辦事
員劍煌
列席:本署第一組賴行政執行官明秀、林行政執行官品元、鍾行政執行官
志正
一、主席致詞(略)
二、討論事項:
研商「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檢附之郵票管理使用制度」乙案,敬請討論
。
三、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
(一)採甲案,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就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預納之郵
資,除係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自行郵寄,或使用郵資機及郵件特約
戶之方式辦理者外,關於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檢附之郵票,應由秘
書室統一保管,供執行案件使用,並指定專人管理,且應按日製作
收支日報表及按月製作收支月報表陳核,再由政風及會計單位每月
會同進行稽核、盤點。
(二)由本署發函各該隨案檢附郵票之移送機關,請其在移送時註明該次
移送案件檢附之郵票總數額,俾利各行政執行處收發人員受理案件
時清點郵票數額。
(三)請彰化行政執行處提供該處郵資集中保管作業規範 12 本,俾分送
其他 12 個行政執行處參考辦理。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下午 3 時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