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1.27 法律決字第099900373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所謂之「行政違失」,係指行政機關或公
務員之違法失職,但不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限,因此,凡行政機關或公務
員有違反相關法令失職之情形,人民皆得提起陳情之
主 旨:關於貴府函詢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行政違失」定義一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9 年 1 月 14 日南市行法字第 0992650299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為當時行政院所提版本草案所無,係由
陳○○立法委員及吳○○立法委員提案後而制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
68 條陳○○立法委員提案說明:「本條採取從寬原則,明定陳情之
要件。凡行政事務,皆列入陳情之可能範圍。而且,人民對於行政事
項,在主觀上有不滿、請求或意見時,即可提出陳情。具體言之,人
民為了維護權益、檢舉違法、查詢法令或提出興革意見,皆可藉陳情
方式為之。陳情,原則上固然應向主管該行政事務提出,但不以此為
限,其上級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亦不妨為陳情之對象。」參考上開
說明,本條文所謂「行政違失」,解釋上係指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之違
法失職,不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限,凡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有違反法令
失職之情形,人民皆得提起陳情。
正 本:臺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1 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