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98.06.17 消署調字第09800116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民眾於房屋產權交易後,得否申請查詢該屋是否發生火災之資訊,非屬申
請「火災調查資料」之範疇,故無消防法施行細則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之適用;至於查詢「房屋曾否發生火災」
資訊,則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函詢民眾於房屋產權交易後,可否申請取得前該址房屋是否發生火災
資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6 月 8 日嘉市消調字第 0980004694 號函。
二、本案就旨揭函詢於取得房屋產權後得否申請查詢該屋是否發生火災之
資訊,非屬申請「火災調查資料」範疇,無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之適用
;房屋所有權人查詢「房屋曾否發生火災」資訊,可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 5 條及第 9 條相關條文辦理。而除非有同法第 18 條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消防機關應提供上揭資訊。
三、承上,若所有權人對於消防機關申請上開資訊經拒絕而不服者,並得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提出訴願救濟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