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9.04.19 交路字第0990261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依戶籍地址無法送達繳交停車費之書面通知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規定,可得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作業
主 旨:有關貴府函為辦理未依規定繳交停車費之書面通知行政文書送達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3 月 19 日府交行字第 0995304942 號函。
二、針對貴府所提旨揭事項,依本部 99 年 3 月 5 日交路字第 09900
22460 號函示原則辦理,並無疑義;至於所詢另依戶籍地址仍無法送
達者,是否應再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乙節,查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業
已明文規定,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得准為公示送達,以完成
法定送達作業,併請參考。
正 本:嘉義市政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