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營建署 99.08.10 營署宅字第09900527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 18 點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辦理貸款手續」
,係指核定戶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
利息補貼之日起一年內,持該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於簽
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全文內容: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 18 點第 1 項第 1 款之貸款手續相
關疑義一案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 18 點第 1 項第 1 款:「經核定前
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
該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
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爰上開規定意旨,
係核定戶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
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持該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視為棄權。
二、若主管機關於 98 年 7 月 20 日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證明,則核定戶應於 99 年 7 月 19 日前按上開規定程序申
請貸款;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
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
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同法第 50 條
第 1 項:「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
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
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爰若遇假日、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則得依上
開規定辦理。
三、截至目前為止,配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承貸金融機構共計 144 家
,因考量各承貸金融機構之貸款手續規定及時程不一,且皆由核定戶
自行選擇承貸金融機構,故辦理貸款之各項手續(包括申請、核准、
簽約、設定、撥款等)之時程,則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