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9.20 法律決字第09990394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
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為認定標準。適用該法之機關,不限於行政
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
之組織,亦屬行政機關
主 旨:關於雲林縣立○○高級中學辦理擴增教育用地,需徵收公有土地上之私有
土地改良物,是否得為土地徵收條例所稱之需用土地人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9 月 1 日台內地字第 099016594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之行
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
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上開所稱「行政機關」,
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
」等四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 74 年 11 月 7 日台(74)組一字第
081 號書函、本部 90 年 4 月 6 日法律字第 009007 號函參照)
。換言之,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
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
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
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本部
98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80045186 號函參照)。
三、有關本件雲林縣立○○高級中學,依 貴部來函所附資料觀之,係屬
依法設置得對外行文之獨立編制;至其預算,99 年度預算書標題名
為「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觀其「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名稱與編號」欄已載明為「5102004520
2 各高級中學-○○高級中學」,另「承辦單位」欄亦標示係「各高
級中學-○○高級中學」,顯見並未失其預算編列上之獨立性(國有
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參照)。另參諸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6 月
21 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謂『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
,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惟實務上為避免政府財政
過度負擔,及基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
他機關之人員編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
難因該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
。」之見解,本件雲林縣立○○高級中學可認係屬本法所稱之行政機
關。
四、檢還 貴部來函所附「雲林縣立○○高級中學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
」及其附件原本。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