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9.23 法律決字第09990415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
要 旨:
因考量新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對於非公務機關並不限定行業,一律適
用,故先刪除非公務機關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之規定;
惟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要件及其違反時之處罰,仍應適用現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主 旨: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新舊條文適用問題,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聯盟 2010 年 9 月 13 日台秘字第 20100913001 號函。
二、查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新法)第 56 條
第 2 項「現行條文第 19 條至第 22 條及第 43 條之刪除,自公布
日施行。」其目的乃考量新法施行後,非公務機關並不限定行業,一
律適用,故對於非公務機關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之
規定,先予刪除。然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現行個資法)規
定之非公務機關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行為,雖無須
先行申請發給執照,但就現行個資法之其他規定(包括蒐集、處理、
利用之要件及其違反時之處罰規定等),仍有適用,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對於非公務機關,仍應監督管理,合先敘明。至新法施行前,就
尚未適用現行個資法之行業(事業),本部仍積極協調有關各該行業
(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敦促其儘速與本部會銜指定公告為現
行個資法之非公務機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防止民眾個資外洩情事
。
三、另本部刻正積極研擬個資法施行細則,貴聯盟長期關注民眾個資保護
,本部至為感佩,如尚有任何建議,歡迎提供本部參考。
正 本:○○個人資料保護聯盟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