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10.13 法律決字第099903724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要 旨:
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等足資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如地方政府停車資訊公開方式,未與自然人姓名等相
結合,因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故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個
人資料,而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問題
主 旨:有關貴府辦理路邊停車收費,民眾停車得公開顯示資料之相關法令適用疑
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8 月 17 日府交停字第 099023461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經總統於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尚待
訂定施行日期。依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款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
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查貴府來函
所附舊有「停車資訊網」公開資訊方式,共計「通知單單號」、「停
車日期」、「停車時間」、「停車路段」及「應繳金額」等五項,如
其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
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