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9.11.05 院臺秘字第09900613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鄉(鎮、市)公所於 99.12.25 改制為區公所後,改制後各區公所之預算
將納編於直轄市政府,原鄉(鎮、市)之 99 年度決算報告,應由改制後
之區公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報請直轄市政府彙整,再由直轄
市政府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審議
主 旨:有關貴府請釋貴縣各鄉(鎮、市)公所於本(99)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
區公所,其 99 年度決算報告應送請何機關審議一案,業經內政部會商審
計部、本院主計處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99 年 9 月 13 日北府主五字第 0990881304 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
於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
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
,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同條第 2 項規
定,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送達鄉(鎮
、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另依「審計機關
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第 7 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鄉(鎮
、市)財務審計,不為決算之審定及決算審核報告之編制。
三、有關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其本年度決算報告應送請何機
關審議一節,考量改制後各區公所之預算將納編於直轄市政府,直轄
市政府自應掌握原鄉(鎮、市)公所及改制為區公所後之財政狀況,
且為符前開規定,是原鄉(鎮、市)之 99 年度決算報告,應由改制
後之區公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報請直轄市政府彙整,再
由直轄市政府將上開決算報告送達改制後直轄市議會審議,並由該府
公告。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審計部、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臺北縣議會、臺中縣政府、臺
中市議會、臺南縣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高雄縣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