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9.05.06 部法二字第09931821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99 年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其原相關機關首長之任期依
地方制度法第 87-1 條第 1 項規定均調整至改制日止,則應適用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於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
月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主 旨:有關本(99)年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相關機關如何適用公務人員任用
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查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
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
連任者,至離職日止。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
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五、參加公職選
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
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
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
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
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
任時,亦同。……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
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揆其立法意旨在合理
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之用人權,以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大量安
置人員,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先予敘明。
二、次查 98 年 4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
第 87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
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
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第 4 項)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
就職。」以依上開地制法第 8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縣(市)議
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
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宜視為定有任期,準此,合併改制直轄
市之直轄市及縣(市),其現任直轄市長、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
)長、縣(市)議會議長、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
及同層級機關首長,以及直轄市與縣(市)所屬二級機關以下常務首
長(其機關因改制而有不存續之情形)及鄉(鎮、市)長、鄉(鎮、
市)民代表會主席,均應適用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於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本年 11 月 25 日至
12 月 24 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續復貴局 98 年 12 月 15 日局企字第 098006058
2 號書函)、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臺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
縣政府、高雄縣政府(代續復貴縣 99 年 4 月 8 日府人四字第 09900
78054 號函)、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北縣議會、臺中縣議會、臺
南縣議會、高雄縣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縣議會
副 本:內政部、法務部(政風司)、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