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12.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30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內政部基於政府機關一體之原則於 99.11.18 函請地政機關協助辦理執行
法院囑託代為核算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應有部分面積事宜,倘個案確有
執行困難,自得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登記謄本供執行法院自行參酌處理
主 旨:有關地政機關協助辦理執行法院囑託代為核算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應有
部分面積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12 月 2 日基府地籍貳字第 0990185373 號函。
二、查本部 99 年 11 月 18 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051905 號函請地
政機關協助辦理執行法院囑託代為核算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應有部
分面積事宜,原係基於政府機關一體之原則而予以行政協助,惟倘個
案確有執行困難,自得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登記謄本供執行法院自行
參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