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3 環署綜字第100000454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