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4.08 法律字第100000663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處分若不具形式或實質之合法要件,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
之行政處分,其有更正、補正、得撤銷及無效處理方式,行政機關本於職
權自行審認核定是否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為適法之處理
主 旨:有關臺南市前臺南縣七股鄉長申請貴部撤銷原核定之請領退職酬勞金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3 月 8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722566 號書函。
二、按行政處分必須符合法秩序之所有要求,包括形式上合法(符合管轄
權、程序及方式等規定)及實質上合法(包括處分內容及認定事實均
須符合法之要求),是以,行政處分若不具形式或實質之合法要件,
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其處理方式如下:(一
)更正: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
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第 1 項參照)。(二)補正: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
政處分,除有無效之情形外,可補正為合法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參照)。(三)得撤銷:有瑕疵而非屬得更正、補正或無
效之行政處分,除有「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無信賴不
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
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之情形外,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在未撤銷之前,仍為有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19 條參照)。(四)無效: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到重
大明顯之瑕疵,即屬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參照)。上開所稱
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於重大,且依一般人合理
之判斷甚為明顯而一目了然者而言。準此,依來函所述,本案臺南市
前臺南縣七股鄉長蔡○○先生申請辦理退職金請領,業經貴部核定在
案,蔡○○先生復請求貴部撤銷該核定之行政處分,自宜由貴部依上
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該核定是否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為適法
之處理。
三、另按行政處分之內容如非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而係涉及證書或其他
物品之交付者,該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該等證書或物品既失其附麗,原則上即應返還,行政機關即應
追繳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惟所有人或占有人亦得請求行政
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行政程序法第
130 條參照;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96 年 9 月增訂 10 版
,第 419 頁參照)。準此,「註銷」係對於因行政處分而發給之證
書或物品,於該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
而失其附麗之證書或物品為之,故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本案是否得
應當事人之申請而註銷」前請領之退職酬勞金乙節,顯屬誤會,併予
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