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7.06 法律字第10000170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繳清其所有違反…尚未
結案之罰鍰」應係指已作成行政裁處罰鍰而未繳納者而言。又依司法院秘
書長協調會共識,各監理機關就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案件,因尚未能進行
行政罰鍰裁處,即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主 旨:有關汽車駕駛人酒後違規駕車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期間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6 月 22 日交路字第 1000032226 號函。
二、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其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罰鍰疑義,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 次會議與第 5
次會議結論,與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大致相符(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裁字第 368 號裁定與 97 年度裁字第 86 號裁定參照)。嗣司
法院秘書長於 100 年 1 月 20 日召開「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刑事
罰與行政罰競合爭議協調會」,就相關爭點於會中已達成共識,並於
同年 3 月 11 日以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06093 號函送會議紀錄在
案(諒達)。
三、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 規
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
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
未結案之罰鍰。」所稱「繳清其所有違反…尚未結案之罰鍰」應係指
已作成行政裁處罰鍰而未繳納者而言。於此情況,依前開司法院秘書
長於 100 年 1 月 20 日召開「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刑事罰與行政
罰競合爭議協調會」共識,各監理機關就旨揭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之
案件,因尚未能進行行政罰鍰之裁處,即應無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