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100.09.26 法律字第100001745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所稱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
符合相關規定,如繼承人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存款紀錄中事涉生存之
第三人個人資料資訊,就銀行而言,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該法第
23 條但書規定,始得為之
主 旨:有關○○銀行函詢繼承人得否調閱被繼承人生前存款紀錄中事涉第三人個
人資料之資訊,及繼承人就行使其繼承權是否得排除個資法之適用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0 年 4 月 11 日全一字第 1001000285A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
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次按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
個資法)第 4 條所定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權利,係屬人格權(司法院
釋字第 603 號解釋參照),為一身專屬之權利,尚不得為繼承之標
的(郭振恭、黃宗樂、陳棋炎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 6 版,頁
111 參照)。惟繼承人因繼承事件而有查詢被繼承人之銀行帳戶資料
者,乃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地位,而須
行使之相關權利及履行義務,此似即財政部 83 年 10 月 5 日台融
局(一)字第 83162620 號函之意旨。
三、至於被繼承人之往來明細中涉有第三人(即受款人)之姓名及帳號等
資料,如該第三人為生存之自然人,則該等資料即屬個資法第 3 條
第 1 款所稱「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個資法之
規定;如繼承人向銀行請求查詢,就銀行而言,即屬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應符合個資法第 23 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始得為之。
四、另本件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0 年 6 月 24 日以金
管銀法字第 10000195440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檢附該會函影本一份
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