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10.06 法律決字第10007008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基於刑
法想像競合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事實,與行政法所定違規事實是否同
一,行政機關應調查證據結果與法律規定真意,依職權認定
主 旨:有關行為人共同偽造文書,私運貨物進口案,經刑事判決確定,惟其違反
懲治走私條例之私運行為未於判決主文內諭知有罪及其刑罰,而於判決理
由內敘明:「......本應為無罪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該私運行為是否生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同一行為已依刑事法律處罰
之效果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 月 25 日台財關字第 09900552270 號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3 次會議研商獲致結
論略以:「(一)本件財政部來函所述事實與法院判決所載事實,仍
不明確,就修正後討論議題一,多數委員傾向採甲說(數行為說)。
(二)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基於刑法想像競合關係,不另為無
罪諭知之事實,與行政法所定之違規事實是否同一,有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行政機關應本諸調查證據結果與法律規
定真意,依職權認定之。」
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