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決字第100002063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等規定,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
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等書面資料,該法
並未對之設限,又提案權屬建議性質,是否成案則由議會決定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案要求索取、提供
或調閱議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 作業等書面資料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21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3338 號書函。
二、按縣(市)議會於開議期間提案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非屬政府資
訊公開法適用之範疇,應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以議會議
員之個人名義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誠屬當然,業
經本部多次函釋在案(本部 100 年 5 月 24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
12698 號函、98 年 4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80010834 號函、95
年 5 月 8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15813 號函參照)。
三、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第 8 款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申言之,議員對議會有提
案之職權,而議員之提案權,地方制度法並未設限,包括關係地方事
務之法規、公共事務之興革等一切事務在內,議員均得向議會提案,
而由議會來決定是否成案,換言之,議員之提案權,性質上均屬於建
議權,亦即建議權係議員之法定職權(臺灣高等法院花連分院 98 年
9 月 30 日 96 年度上更(二)字第 95 號判決參照)。是以,所詢
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
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 作業等書面資料,揆諸上開說明,地
方制度法並未對議員之提案權設限,且該提案權係屬建議性質,至於
是否成案則由議會決定,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