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00.08.25 府都新字第1003132340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針對臺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 18 條規定,關於都市更新事業經
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申請放寬高度限制之相關規定,做出解釋令函
主旨: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疑義」解釋令,業經本府100年8月25日以府都
新字第10031323401號訂定發布,茲檢附發布令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之適用,係指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
「不」申請放寬高度限制時,即「不受」該條文前段(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
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或後段(商業區內建築物自建築基地之後面
基地線規定法定後院深度之二倍範圍內,其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但書規定之高
度檢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