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12.28 法律字第100002531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參照,該條所列特種個人資料內容與文書處理手
冊所稱一般公務機密內容與判斷標準並非完全相同,一般文書如包含有特
種個人資料,是否改作機密文書,仍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52 條及第 57
條等規定處理
主 旨:有關公務機關依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所列舉之特
種個人資料,是否應視為一般公務機密並以密件處理辦理歸檔之疑義,本
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9 月 15 日職秘字第 1000190495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經總統於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尚未施行
,目前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合先敘明。又按個人資料保
護法(下稱本法)第 6 條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
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事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
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務施。」;另按文書處理手冊第
51 條、第 52 條及第 57 條規定:「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
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各
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事
項之具體範圍」、「各機關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
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要,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如為他機關
來文,得依本手冊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
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機關內部行政流程如有保密必要時,於文書
核擬過程中採取保密措施即可。」
三、來函所詢,本法第 6 條所列舉之特種個人資料,是否應視為一般公
務機密並以密件處理辦理歸檔乙節,參諸上開條文,本法第 6 條所
列之特種個人資料內容與文書處理手冊所稱之一般公務機密之內容與
判斷標準並非完全相同,一般文書如包含有特種個人資料,是否改作
機密文書,仍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52 條及第 57 條等規定處理之。
至本法第 6 條所稱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並非即指「應視為一
般公務機密並以密件辦理歸檔」,公務機關究應為如何「適當安全維
護措施」,應視公務機關職務內容之性質(例如:醫院、檢察及司法
警察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特種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其他具體
情狀而有不同,貴局應本於職權自行審認。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副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