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06.13 法律字第101000953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迄未實施,並無涉及怠忽職守或藐視國會情形之
說明及研處情形
主 旨:有關監察院函,為據立法院李委員○○陳訴:個人資料保護法自 99 年間
修正通過,並於該法第 5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鈞院定之,惟迄今仍未公布
實施,涉有怠忽職守等情案,影附其陳訴書,請詳細說明見復一案,檢陳
本部說明及研處情形,詳如附件,請鑒核。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1 年 5 月 15 日院臺法字第 1010030205 號函。
二、本部說明及研處情形: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迄未實施,並無涉及怠忽職守或
藐視國會情形:
1.因新法擴大施行規範,將規範主體擴及至所有產業、團體及個人
,修正幅度及影響範圍極大,業者需相當時間調整與準備,且相
關法規亦需配合增修,故本法為避免因倉促施行而造成民眾不便
或發生困擾,爰明定施行日期由鈞院訂定新法之施行日期(新法
第 56 條規定之立法歷程及說明參照)。
2.又新法之修法過程中,歷經各階段討論,惟未有反應新法窒礙難
行之意見,故本部於新法修正通過時並未建議鈞院提出覆議。嗣
於新法修正通過後,各界始逐一反應本法部分條文較具爭議性,
貿然施行對民眾及社會衝擊太大,建議須修正新法。
3.本部為從速進行新法施行及相關措施,同時減輕新法施行後對於
各界之衝擊,經審慎研議及評估後,爰針對本法爭議性較高之條
文,提出具體修法措施,並建議鈞院分階段實施新法,將上開爭
議性較高條文中未涉及刑事責任之部分條文(第 6 條、第 54
條),列為第二階段施行範圍。上開「分階段施行」之處理方式
,因非全面暫緩實施,且現階段仍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可
資適用,尚無侵害立法權之虞。另「分階段施行」之處理方式於
其他法案亦有前例可循。
(二)又為從速施行新法,自新法公布至今,本部已積極辦理研議修正新
法施行細則、協助各機關研訂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措施、推動機關間
協調聯繫事項、利用各種方式廣為宣導法令、舉辦教育訓練課程等
各項作為。
(三)本部對於本案李立法委員○○陳訴事項之後續辦理情形:
於 101 年 3 月 28 日由陳常務次長○○率同相關同仁拜會李立
法委員○○,已獲李立法委員理解並表示願意配合推動修法。關於
新法施行之各項問題及建議事項,本部撰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評估報告」已於 101 年 4 月 11 日陳報鈞院,經鈞院於 101
年 4 月 30 日召開會議決議請各機關積極辦理各項籌備工作,並
建議於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為使新法從速施行,本部即依
鈞院上開會議決議事項,於 101 年 5 月 2 日向鈞院提出新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鈞院並已於 101 年 5 月 25 日邀集相關機
關審查完竣上開修正草案。
三、後續建議因應作為:建議依鈞院 101 年 4 月 30 日會議結論,於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新法,並積極推動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
成立法。本部於新法施行後,將持續彙整各界意見,並參酌歐盟 201
2 年最新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趨勢等外國立法例,審慎研議修正國內個
人資料保護法制。
四、綜上,新法之修法過程中,歷經各階段討論,惟未有反應新法窒礙難
行之意見,故本部於新法修正通過時並未建議鈞院提出覆議,並積極
推動新法施行之各項準備工作。嗣因新法影響範圍極大,各界紛而表
示意見且多認為新法有修正之必要。因此,本部為從速施行新法,所
為分階段施行之建議,實為兼顧人格權保障與個人資料合理蒐集、處
理及利用之前提下,回應現今民意及社會需求,而為之必要積極作為
,並無侵害立法權、藐視國會及行政怠惰之情事。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