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7.10 台內社字第10102302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
付者,應自其公(軍)保重複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若其並無信
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則得自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保資格,以避免被保險
人財產上損失。又上開被保險人如於申領老農津貼時具農保資格,縱嗣後
喪失農保資格,在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之前提下仍得繼續領取
老農津貼
主 旨: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處理原則,其退出農保之保險效
力時點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101 年 6 月 19 日農輔
字第 1010109575 號函(副本諒達)、農委會 101 年 5 月 8 日
農輔字第 1010103833 號函(正本諒達)及本部 101 年 5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167440 號函(諒達)辦理。
二、按農委會 101 年 6 月 19 日函略以:「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
條例第 3 條、第 4 條規定,年滿65歲,申領時參加農保之農民且
加保年資合計 6 個月以上者,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
津貼;如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須於本條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保者,始得申領老農津貼。因此,年滿 65 歲
已領取老農津貼之農保被保險人,僅須『申領時』具農保資格,縱申
請後喪失農保資格,若其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則並不影
響其繼續領取老農津貼之權益。次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
略以,農保不得與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重複加保;已
參加農保者,再參加上開保險時,應退農保。貴部 101 年 5 月
11 日前揭函釋,同意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
老農津貼者『自查明之日』起取消農保資格,換言之,該等重複加保
者即屬於申領老農津貼後,始喪失農保資格情形,…貴部之見解恐增
老農津貼支出及國庫負擔。」又該會 101 年 5 月 8 日函略以:
「…農保與公保不得重複加保;至實務上,農保與公保重複加保,其
農保之保險效力,請貴局逕洽內政部確認,若老農津貼申領人於申請
福利津貼時已不具請領資格,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依本條例第 4 條
第 7 項規定辦理,至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之適用,請貴局就
個案事實審認處理。」合先敘明。
三、基上,為求審慎,本部 101 年 5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16744
0 號函之說明三(二),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
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付者,其農保資格之處理原則,修
正為「依據農保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應自其公(軍)保重複
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倘農保被保險人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同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
規定,為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之損失,自 貴局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
保資格。至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及第 119 條之適用,請貴局
就個案事實審認處理。」有關本部 101 年 5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167440 號函說明三(二)內容與本函示相異部分停止適用,其
餘繼續有效。至如有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領取老
農津貼之情形,其老農津貼之發放原則,請依農委會 101 年 5 月
8 日農輔字第 1010103833 號函示辦理。
四、另建請 貴局爾後再強化農保被保險人與相關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電
腦媒體資料比對工作,以避免農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勞保、公(軍)
保之情形發生。
正 本:勞工保險局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本部法規委員會、社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