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1.05.13 台內中民字第09100787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任期屆滿改選,新任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其宣誓就職後,即可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領取該年度之健康檢查費、出國考察費等費用
;至於卸任代表領取之費用,為符公平合理原則,應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
比例發給
全文內容:中華民國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聯誼籌備會○○縣議會提案,有關地方民
意代表健康檢查費新任民意代表其費用之發給標準,不宜按當年實際在職
月數比例發給案
一、有關地方民意代表支領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出國考察費
等,91 年度之預算應如何編列執行案,前經本部 90 年 7 月 24
日台(90)內中民字第 900571 號函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
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
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揆之上述,
其發給對象以具民意代表身份為準亦係職務關係而取得,其職務因任
期屆滿而終止自需停止發給。新當選宣誓就職者身份權利義務責任隨
之繼任。準此,其費用之發給自應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以
符公平合理原則在案。
二、本案貴會建議地方民意代表無論新任或連任者均以每位發給 16,000
元為基準,並對本部前開號函釋「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並
非真正公平合理一節,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
費補助條例」附表規定,健康檢查費在一會計年度中僅能按可支給金
額編列一次,故各該地方民意機關依法應按民意代表總額於年度內編
列預算支應,但如有因任期屆滿改選而民意代表名額有增加時,則按
實際增加名額數於年度內辦理追加預算支應。惟本案對於在年度中因
地方民意代表任期屆滿改選,其新任及卸任民意代表如何明確劃分支
領問題,查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6 項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八條第一項規定,選出之地方民意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
職,經查上屆縣(市)議員任期至本(91)年 3 月 1 日屆滿,本
屆選出之縣(市)議員依規定應於是日宣誓就職。復查「地方民意代
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已明定發給對象
以具有民意代表身份為準亦係因職務關係而取得,按貴會建議新任議
員於 3 月 1 日宣誓就職後,即可檢據一次支領健康檢查費 16,00
0 元、出國考察費 100,000 元,反之卸任議員僅須在卸任前(3 月
1 日前),以其具有民意代表身份亦可檢據給予上揭同類之健康檢查
費及出國考察費,綜上新任者一年在職月數十個月;卸任者一年在職
月數僅二個月,同樣支領同額之補助金額,核與本部前開函釋兩者相
較之間,究屬何者較公平合理,且「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
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各項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屬補助性質,為符公
平合理原則,仍請貴府依本部函釋「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