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8.10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5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編列額度,不得超過「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縣(市)、鄉(鎮、市
)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內已訂費用項目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全文內容:請釋有關地方民意代表研究費隨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其他議事運作業
務各項費用」得否按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參照調整疑義案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略以,鄉為地方自治團體,又
財務收支及管理屬自治事項,爰鄉總預算編製,應由鄉本自治精神依
權責核處。
二、復依「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規定,鄉
(鎮、市)民代表會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編列額度,不
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
及該基準內已訂費用項目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又代表研究費係
屬該條例得編列項目。
三、另上開基準說明二規定,前述基準係編列預算最高標準,各鄉(鎮、
市)應視財力情形,核實編列。爰本案仍請依前揭規定,本權責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