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9.04 台內社字第10102877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針對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時,為確認當事人
所檢附之文件是否確為該原屬國相關機關單位所核發,應經國民年金法施
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之單位辦理驗證,如個案舉證確有困難,則依據該細
則第 12 條、行政程序法第 36、38 條等規定依職權調查相關證據後核處
認定
全文內容:有關 貴局針對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時,於本國已設
有戶籍之大陸籍、外籍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及驗證程
序,建請本部簡化其申辦、審查之驗證程序 1 案
一、針對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時,於本國已
設有戶籍之大陸籍或外籍配偶者,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所需檢附相關文
件認證 1 案,本部前於 97 年 12 月 25 日以台內社字第 0970207
067 號函示(諒達)略以,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係依據國民
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由被保險人向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認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
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又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
規定略以:「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
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
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據此,為確認
當事人所檢附之文件是否確為該原屬國相關機關、單位所核發,請
貴府(局)依照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惟如有特殊
個案情形,因涉及事實認定,建請貴府(局)視個案調查結果,本於
權責自行核處,先予敘明。
另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
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 38 條規定: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是以,有關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民眾因經濟弱勢,恐無力負荷向原生國
申請文件之經費,且曠日費時及個案調查認定困難,恐影響渠等民眾權益
,建請本部研議統一之簡化驗證流程 1 節,為確認當事人所檢附之文件
是否確為該原屬國相關機關單位所核發,仍請依據本部 97 年 12 月 25
日台內社字第 0970207067 號函示處理,惟倘個案舉證確有困難之情形,
因涉及事實審查認定,請 貴局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36 條、第 38 條之規定,視個案實際情況及調查結果,本諸權責
自行核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