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8.05.26 經商字第098020702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要 旨:
商業登記後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
情事,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序後,得
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全文內容: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
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主管機
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據此,經
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此二要
件應同時存在,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
序,始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倘商業已為停業登記,自無營
業之情事,其與本款構成要件不符。另房屋是否有轉租情事,尚非本條款
之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