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894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參照,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所得陳情
範圍,並不限於法律或法規命令,尚包括行政機關為辦理行政事務所訂行
政規則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行政法令」之範疇疑義一案,函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5 月 9 日會研字第 1010010093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
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
主管機關陳情。」故有關陳情之事項,本法係採取從寬原則,凡行政
事務,皆列入得予陳情之範圍,亦即人民對於所有行政事項,在主觀
上有不滿、請求或意見時,皆可藉由陳情方式提出(立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6 期院會紀錄,第 577 頁至第 578 頁參照)。揆諸上
開說明,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所得陳情之範圍,並不限於法
律或法規命令,尚包括行政機關為辦理行政事務所訂之行政規則。
正 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