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38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社會救助法第 4、4-1、44-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參照,社
會救助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個人資
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而財政部財稅中心提供個人資料予該機關辦理資
格認定業務,避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符
合「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主 旨:有關貴部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投資人持股資料以辦理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業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社字第 1010366916 號函。
二、按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
增進公共利益。」社會救助法第 44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為辦
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
各該機關不得拒絕。」是以,社會救助業務之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
關)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4 條之 1 規定,為辦理審核認定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資格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符合本法第 15
條第 1 款之規定(本部 101 年 5 月 24 日法律字第 101000705
40 號函參照)。而財政部財稅中心(下稱財稅中心)就其保有之個
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業務,以避
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之合理分配,符合上開本
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 2 款「為增進公共
利益」之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次按本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
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第 1 項)。個人
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
此限(第 2 項)。」其立法理由係為確保個人資訊之正確,明定在
作業程序上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如個人資料正確性發生爭議,即應
停止處理及利用,以避免發生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事。本件財稅中心
之投資人資料係來自營利事業單位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所載資
料歸戶而成,故其與實際現值有所不符,乃資料之來源本有年度落差
所致,與財稅中心是否符合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無涉。至於財
稅中心將保有之投資人申報持股資料提供主管機關,其資料是否會造
成主管機關審核資格之誤判,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及
第 43 條規定考量是否蒐集是類資料,或者該等資料於蒐集後在辦理
審核時應如何參考以及有無再調查其他證據(如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投資人個人資料等)之問題。惟當事人對於是類
資料之正確性如有爭議,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辦
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