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12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
財政部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蒐集」中獎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
職務並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而得蒐集,又利用註冊整合服務平台個人資
料匯入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者,係對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主 旨:有關財政部擬具之「推動電子發票請審計部及主計總處協助事項簡報」,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鈞院 101 年 12 月 17 日院臺財議字第 1010079750 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本部對於旨揭簡報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事項意見如次:
(一)有關 101 年 4 月 5 日召開「推動電子發票各部會相關協助事
項」會前會決議事項(一)項次 1「金融卡、信用卡及電子票證等
載具卡片號碼及其編碼後儲存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號碼,是否
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及項次 3「買受人以載
具索取電子發票所表示之同意,是否須以書面為之」等節,本部於
101 年 12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100100770 號函復財政部(如附
件),請參照。
(二)上開會前會決議事項(一)項次 2「以金融卡為載具時,中獎獎金
直接匯入金融卡對應之帳號,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合於公
共利益』」及中獎人個資取得方式、金融卡載具獎金自動匯款等節
: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另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由專責單位
委託財政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必要時並得由受託之機關(構
)轉委託。」則財政部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蒐集」中獎人
之個人資料(不論係註冊買受人於整合服務平台所填具之個人資
料,或請金融機構提供或轉知中獎人提供個人資料),係為執行
法定職務並基於稅務行政(代號 120)之特定目的而得蒐集。
2.次按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
的外之利用…」,按「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
下稱本要點)第 6 點第 1 項規定:「歸戶於註冊買受人帳戶
下之電子發票中獎時,註冊買受人得於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將中獎
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匯入註冊買受人之指定銀行帳戶。」
財政部利用註冊整合服務平台之個人資料匯入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者,係對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內利用;另按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
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金融機構提供財政部中
獎人之個人資料,係屬對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得否提
供應先視有無特別法之規定,如無,則於符合本條第 1 項但書
各款情形之一,即得為之。
正 本:行政院
副 本:財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