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2.04.16 經礦字第092000641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土石採取法對於罰則既已有明確規範,似無於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草案另立
規定之必要
主 旨:關於高雄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檢送「高雄縣土石採
取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核定案,惠請併案辦理。
說 明:一、依據高雄縣政府 92 年 4 月 7 日府水管字第 0920060293 函辦理
。
二、「高雄縣土石採取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之罰則為第二十三條至第
二十八條,惟均係引用土石採取法之罰則規定,土石採取法既已有明
確規範,似無於該自治條例草案另立規定之必要,建請高雄縣政府參
考本部 92 年 4 月 3 日經授務字第 0922018780 號函之意見,酌
作自治條例草案標題及內容之調整。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高雄縣政府、經濟部礦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