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處 94.07.01 院臺訴字第09400873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要 旨:
訴願決定書應記載事項,包含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等足以辨別訴願主體之資料,如有欠缺,應函請其依法補
正,並據以載入訴願決定書
主 旨:各機關製作訴願決定書,請依訴願法第 89 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本院 94 年 6 月 8 日院臺訴字第 0940086529 號函送 94 年度
中央各機關訴願業務主管座談會會議紀錄之綜合討論「檢討訴願法適
用疑義及建議修正方向研討」第 21 案決議研議辦理。
二、訴願法第 89 條明定訴願決定書應記載事項,包含訴願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該項規定係訴願法 89
年 7 月 1 日修正時,為配合實務運作而修訂,參諸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規定,其記載事項應屬適當,並足以
辨別訴願主體,且該等資料,除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未予
規定外,均係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訴願書應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應
函請其依法補正,並據以載入訴願決定書,作法上並無困難之處。
三、本院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作業,前依訴願法第 89 條規定,擬訂訴願
決定書參考範例,於 93 年 11 月 24 日以院臺訴字第 0930091678
號函送各機關參考辦理,經查已有部分機關據以辦理迄今,為符合規
定並利辨別訴願主體,各訴願受理機關於製作訴願決定書時,仍應依
法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