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6.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0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地方財產之經營、處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故各地方政府對於公有租地租
金之收繳、支付方式等事項,應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並據以辦理
主 旨:停止適用本部 88 年 11 月 8 日台(88)內中地字第 8819984 號函,
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釋經本部 102 年 5 月 6 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
獲致結論,基於下列理由,停止適用:
一、本部 88 年 11 月 8 日有關公有出租耕地地租實物折繳代金標準計
算方式之函釋,係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公有
耕地地租繳納要點自 88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為避免公有出
租耕地地租實物折繳代金標準之計算頓失所依,而影響公有出租耕地
租金收繳業務。惟查該函釋並無相關法源依據,係為使直轄市、縣(
市)政府訂定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準時有所參據之權宜措施。
二、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務執行時,大多另行議定調整實物
地租折繳代金標準之機制,並未如實依本部前開函釋規定辦理二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規定,地方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係屬
地方自治事項,有關地方有出租耕地之地租收繳及其支付方式,應回
歸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法規據以辦理。
正 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 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部電子公布欄、本部法
規委員會、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