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8.08 法律字第102035089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書面同
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
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
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
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故旅館業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頁面註記,
仍應符合「書面同意」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旅館業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7 月 18 日觀賓字第 1020022623 號函。
二、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
資料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所備查,則旅館業者依據該規定
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乃係基於「旅館業管理業務」(代號 170
)之特定目的,且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自屬合法蒐集。而旅館業依該
規定將住宿旅客資料送警察機關備查之利用行為,屬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之利用,亦符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三、有關來函所詢線上訂房與散客住宿之個人資料,如使用在行銷或分析
等方面,是否於旅客登記卡與線上訂房頁面註記即可乙節:
(一)旅館業如基於住宿「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所蒐集之線上訂房與散
客住宿個人資料(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參照),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如使用於非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之
行銷或分析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
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如第 6 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二)又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
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
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之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
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
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本法第 7 條第 2 項及施行細則第
15 條參照)。是以,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之頁面註記,仍
應符合上開「書面同意」之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另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原則上蒐集者應主
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法第
11 條第 3 項參照),併予敘明。
四、末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
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
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
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故請貴局日後遇有法律疑義,應先
行洽貴部法制單位意見,如尚有具體法律適用疑義,再依上開注意事
項規定擬具研析意見賜函憑辦。
正 本:交通部觀光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