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決字第102035095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參照,該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就該事項,行
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非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為限。
又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機關,分屬不同
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
主 旨:當事人為申報祭祀公業,認為鄉公所承辦人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依行
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申請迴避,復依同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提請「
上級機關」覆決,有關上述受理覆決之「上級機關」為何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16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577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33 條第 3 項所稱「上級機關」,參
酌本法就「上級機關」及「隸屬關係」之解釋,係指就該事項,行政
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非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為限
(本部 90 年 9 月 5 日(90)法律字第 031400 號函、102 年 4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200067150 號函參照)。又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為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所定地方自治團體,而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機關,分屬不同地方
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行政院 92 年
1 月 8 日院臺規字第 0920080558 號函參照)。
三、另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
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
擬及解釋。(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
(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三、鄉(鎮、市)主管機關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
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又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6 項、
第 7 項分別規定:「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
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
執行。」「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
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祭祀公業條例及地方制度法已分別規定祭祀
公業事項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委辦事項之主管機關。準此,對
於民眾申請鄉公所人員迴避祭祀公業申報之審核乙案,究係由何機關
指揮監督,涉及祭祀公業條例及地方制度法之解釋,因上述法規係屬
貴管,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