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8.22 台內地字第10202830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停止適用內政部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
期間規定與法務部 101.02.04 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釋不符部分
之函釋 2 則
主 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業經法
務部 101 年 2 月 4 日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釋在案,內政部
89 年 12 月 1 日台內地字第 8970905 號函及 90 年 3 月 2 日台
內地字第 9068460 號函釋內容與上開法務部令規定不符部分,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
國防部、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電子公布欄、法規委員會、地政司【區段徵收科、地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