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9.11 法律字第102035094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
行使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
轉,則非屬之,又「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
圍內之互相協助,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
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
與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主 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報「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委請臺鐵局協助營運
計畫書」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7 月 19 日部字第 1020003046 號函。
二、按貴會 101 年 2 月 16 日召開「研商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委請
臺鐵局協助營運及未來主體轉換方案」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本部代表
發言略以:「本案林務局是否將行政權限移轉予臺鐵局,應先釐清。
林務局如未將行政權限移轉,始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為行政協助
。至於當事人為共同經營目的,如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訂定行
政契約時,自可使雙方之法律關係更為明確」(本部 101 年 5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036170 號函諒達)。查旨揭計畫書第 1 章
提及:「...,本案由臺鐵局與林務局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及相
關規定,由林務局委請臺鐵局協助營運阿里山森林鐵路,其營運主體
仍屬林務局,雙方於 102 年 4 月 26 日在林務局嘉義林管處嘉義
車庫園區簽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委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協助營運阿里山森林鐵路行政契約』,5月1日起臺鐵局本其鐵路專業
辦理協助營運工作,...」等語,惟上開行政契約內容未見於附件
,是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及公權
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同法第 19 條規定之行
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
並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求機關主要
係提供輔助性之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與委
託之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是以,本案未來於性質上倘涉及
公權力移轉,必先有法規依據,始得以行政契約之方式為權限委託,
並踐行公告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參照),不得逕以行
政契約取代法規依據(本部 100 年 10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00025
107 號函參照)。查旨揭計畫書第 3 章(第 21 頁)提及:「而未
來俟森鐵主權移轉為臺鐵局經營,..」及第 5 章(第 48 頁)提
及:「未來俟『主權移轉』後,臺鐵局將...」等語,仍請注意上
開說明,併予敘明。
正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