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10.22 法律字第102035117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15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0 條規定參照,調解
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所
必要,依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得免為告知第 8 條第 1
項事項
主 旨:關於依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聲請人所填寫之個人資料,是否適用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免為告知乙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10 月 8 日府行消字第 1020205332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
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
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另按鄉鎮市調解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
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
,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
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並符合「鄉鎮市調解」特定目的(代號 124)。又按個資
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 15 條或第 19 條規
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第 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
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調
解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
職務所必要,依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得免為告知
第 8 條第 1 項事項。
正 本:苗栗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