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11.07 法律字第102035121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9、20 條規定參照,在無法律明文依據情形下,
如預告之修正草案有關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蒐集購貨人個人資料,因已逾
越旅客與商家間買賣契約關係及買賣契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與上述
規定有違,自不得要求商家予以蒐集、處理管制區內購貨旅客個人資料,
遑論再依規定傳送此類個人資料予他機關
主 旨:有關財政部 102 年 7 月 31 日預告修正之「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17 條第 3 項「即時傳輸資料」及第 24 條第 3 項「售貨單應載明
資料」規定內容,是否涉有違反「營業秘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乙
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察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2 年 10 月 25 日處台調壹字第 1020833044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
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準此,財政部 102 年 7 月
31 日預告修正之「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下稱旨揭草
案)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即時傳輸同草案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貨物進儲、移倉、銷售、領用及提貨」等逐筆資料,須該等
資料含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始為個資法保護之
客體,而有個資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係依據關稅法第 61 條第 4 項之授權而
訂定,而關稅法第 61 條第 4 項規定:「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
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
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售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另旨揭草案第 24 條規定:「免稅
商店銷貨時,應以電腦列印售貨單,並經購貨人簽名。……售貨單應
載明購貨人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飛行航次……」本條有關在管制區
內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規定,似已超出免稅商店業者管理
事項,而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虞。從而,在無法律明文依據之情形
下,旨揭草案有關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蒐集購貨人個人資料,因已逾
越旅客與商家間之買賣契約關係及買賣契約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與個資法第 5 條、第 19 條規定有違,自不得要求商家予以蒐集
、處理管制區內購貨旅客之個人資料,遑論再依同法第 20 條規定傳
送此類個人資料予他機關。又縱使海關為查緝、防堵免稅商店或可能
有人逃漏關稅而須蒐集相關銷售資料,然而旨揭草案第 24 條規定卻
要求所有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購貨之旅客留下個人資料,似已逾越執
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有違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
四、至於本草案第 17 條第 3 項有關「即時傳輸資料」之規定是否涉有
違反「營業秘密法」,本部前曾於 102 年 9 月 3 日以法制字第
10202520920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如附件),惟因該法非屬本部之主
管法規,且涉及對於「營業秘密」及是否違反該法相關規定之認定問
題,宜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說明之,併此敘明。
正 本: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
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