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4.03.07 部銓一字第094245914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要 旨:
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而休假補助費
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而由各機關對於所屬
公務人員有國內休假之事實者,始得核發休假補助費,停職期間並無利用
休假期間從事休閒旅遊活動,仍不得追溯補發停職期間之休假補助費
全文內容:一、休假年資部分:茲以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
原行政處分者,該停職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並無休假年資中斷與否之問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
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其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
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
二、未休假加班費部分: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既無執行職務之事實,不宜
追溯補發該等年度之未休假加班費。
三、休假補助費部分:請假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休假得酌予發給
休假補助。休假補助費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
活動,而由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有國內休假之事實者,始得依所
定之標準核發休假補助費。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並無利用休假期間從
事休閒旅遊活動,仍不得依上開規定追溯補發停職期間之休假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