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1.27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04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同一祭祀公業如有二人以上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所
稱之協調期間,應以公所發文通知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
全文內容: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
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故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
時,其「三個月內協調」期間之起迄日期,應以公所發文通知合法送達之
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