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1.14 內授中民字第102576000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同一祭祀公業如有二人以上申報經協調不成公所駁回在案,嗣後申報人之
一方再行申報者,公所應審視申報內容是否與已駁回之申報案件內容相符
,如屬不同方以新申報案件辦理,並得將申報訊息轉知利害關係人
全文內容:關於同一祭祀公業如有二人以上申報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辦理。另按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1 款、第 23 條規定,行
政程序之申請人為當事人,倘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是以,祭祀
公業申報案件經協調不成公所駁回在案,嗣後申報人之一方再行申報,依
本部 100 年 6 月 27 日內授中民字第 01000032860 號函釋,公所應
先審視該申報內容,如與該已駁回之申報案件內容相符者應不予受理;反
之,應認為新申報案件,並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必要時公所得將該
申報訊息轉知有關利害關係人,以維當事人權益。